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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審訊】3人罪成 兩人囚3年 一人判入教導所 (16:27)

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5人早前涉暴動罪於區院受審,法官早前裁定3人暴動罪成,2人罪名不成立,是旺角大衝突中首次有被控暴動罪的人脫罪。19歲的首被告今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名被告被判囚3年。法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沒證據顯示事件有人策劃或早有預謀,但暴動在本港發生的話蔓延速度可以很快,強調案情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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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旺角大衝突第3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共涉3項暴動罪,指眾被告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首被告楊子軒(19歲)、次被告羅浩彥(21歲)及第5被告連潤發(25歲)被裁定同一項暴動罪罪成;另外陳紹鈞(47歲)及孫君和(27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兩人均脫罪。

主審法官姚勳智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涉及逾100人與警方對峙20多分鐘,姚官形容情況對社會安寧及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嚴重傷害,又稱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造成嚴重及致命的傷害。

惟姚官認為,案中被告沒有向警察防線擲磚,故暴力程度只屬中等,並稱本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事件有人策劃或早有預謀。

姚官續稱,辯方引用的外國案例案情與本案有別,包括外國與本港有地理上的不同,強調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引致嚴重後果,故認為判刑起點應為3.5年。

姚官指出,首被告楊子軒(19歲)有4項案底,包括偷竊及普通毆打等;次被告羅浩彥(21 歲)亦涉偷竊及傷人等4項案底。姚官指出,二人於案中手持玻璃瓶,展示隨時使用暴力的狀態。

姚官考慮楊子軒的教導所報告正面,加上他其後亦須接受持續監督,遂判處他入教導所;羅浩彥於案中沒進一步襲警行動,判他入獄3年。

姚官續稱,第5被告連潤發(25歲)積極參與暴動,案情嚴重,惟考慮他沒有案底,以及個人背景及其求情理由,判他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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