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

http://www.sznews.com   2009-11-25 10:17  深圳新闻网    【字号:  

    3.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

[事件描述]199271,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不仅可以使深圳特区改革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法治的需求得到有效保证,而且可以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和开拓创新的功能,从而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发挥试验田的示范探索作用。深圳特区获得立法权不久,为解决法律人才奇缺的问题,深圳市面向全国公开招聘高端法律人才约100名。这一大规模招聘法律人才的记录至今没有其他城市打破,而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干部,后来都成为特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领军人物,极大地推动了深圳的法制进程,堪称深圳法治建设的“开荒牛”和“黄埔军”。17年来深圳特区的立法实践证明,特区人不辱使命,不负众望,特区立法屡创先例,成就举世瞩目。如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率先在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律师惩戒和律师职业风险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大最的改革和规范;又如,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及血液管理条例》出台,率先在全国用立法来鼓励献血。如今特区立法覆盖了深圳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三分之一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例的情况下新创的。自19927月至20095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325项,其中,制定法规189项,包括较大市法规38项,经济特区法规151项,为我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庄浩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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